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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业务资格”何其多?

2004-9-27 9:52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凡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合格,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后并取得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即可依法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但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在转变职能过程中,利用其在条条、块块管理上的行政职能,画地为牢,对应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范围的工作进行执业资格认定。据统计,目前有18个政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进行资格认定,多达26种。如:涉外企业审计资格、企业工资审计资格、破产企业审计资格、国有企业审计查证资格、离任审计资格、国有企业专项审计资格、三来一补企业代理记帐及审计资格、金融类脱钩企业验资资格、金融机构资本运营验证和外债年检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资格等等。上述资格的认定,侵犯了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造成鉴证类中介机构管理的混乱和无秩状态,也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失去了严肃性;同时权力非法介入会计市场,滋生了许多社会腐败现象。针对上述注册会计师执业业务资格混乱无序的局面,朱总理已明确批示,“对各部门,包括财政部所属的中介机构,都必须清理、整顿,甚至关闭。”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出通知,成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着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随着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会逐步好转,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业务资格也会朝着有序化方向发展。